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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涉及工程价款利息相关事宜的规定
作者:于青立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8日

一、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界定为法定孳息,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可见,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就是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三、工程价款利息的计息标准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的计算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垫资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另一方面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其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关于垫资款的利息,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无利息。《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的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与工程利息的计算不同,在利息无约定的情况下,垫资款无利息,但拖欠工程款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

四、工程价款利息不享受优先受偿权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工程价款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工程价款利息与违约金可否同时适用
工程价款利息在本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不需要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或缔约后约定一个预先估计的损失额,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赔偿额,以弥补损失,其在功能上相当于约定赔偿金。两者的性质不同,同时适用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