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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于青立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2018911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建发包人开发的度假村酒店土建工程。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因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部分工程款,并要求对此部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认为案涉工程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满足折价或者拍卖的情形,故承包人对未付的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以案涉工程尚未竣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封顶时间晚于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故承包人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以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对承包人的主张不予支持,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因此判决承包人对已完工程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分析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未竣工工程的不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此种情形下,承包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