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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信息义务理论的优缺点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6日

我们已经明辨,信息信义义务理论至多只能治愈一小部分网络平台所存在的问题——某种程度上确是如此,但这是以阉割董事对股东的义务或者(且)撼动信义义务法的基本原则为代价。即便如此,该理论为何仍大行其道? 
   在理论层面,巴尔金的理论富有创造性并能实现自洽,他看起来是用了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解决一团乱麻的棘手问题。因此,该理论未能提供制度性和操作性细节,不但不能被认为是缺陷,反而是该理论的特色。在政治层面,该理论看起来既能保护消费者,又能抑制利益冲突;既能承诺不威胁科技巨头及其利润,又能带来更为深远的社会效益。在美学层面,信义义务的理论框架使得平台得以归入其“信任”修辞学中,这无疑是迷人的。其他法域亦是如此,许多法学研究者正在从事扩张解释信义义务的工作。资本主义和自由民主制度使得这个年代迷茫着焦灼的气息,信义义务理论便是治愈焦虑的一剂良药。因为他将强势的公司机构塑造为忠心耿耿、关心他人的代理人,仿佛他们“脱去资本家的面目,显露出慈善家的面目”。 
   无论该理论的魅力来源为何(针对不同的观众,闪光点亦是不同),但如其所述,巴尔金理论法律上最大的优势在于,制定的法规能够以信义义务理论框架抵御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致命挑战。此外,巴尔金还表示,他的理论并非意在成为包治百病的万能药,但能成为“促进竞争规则发展、加强反垄断执法”等其他改革的有益补充。这其间隐含意思无非是,何需为该理论难以实现自身价值而庸人自扰? 
   巴尔金的这些说法都很迷人,但在我们看来,都存在致命的缺陷。我们看不到信息信义义务理论的宪法闪光点,相反,我们看到其明显的政策性缺陷。鉴此,我们将逐一打破这些幻梦。
(一)消解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障碍? 
   巴尔金观察到,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试图管制私人业主以保护终端用户的法律面临的潜在障碍。”例如,宽频通讯公司已以违背言论自由为由质疑网络中立监管条例,虽然至今尚未成功。社交媒体公司可能以其收集的数据属于他们的“言论或者知识”为由挑战那些“限制数据使用、分配或贩卖”措施。宪法第一修正案正以“洛克纳尔”的方式为网络平台所用。“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司挑战那些‘推动反歧视以及保护用户言论自由、保护隐私立法和规章’的权力,而非赋予用户挑战政策的权力。” 
   巴尔金声称,如果公司被视为用户受信人的话,那么 “宪法微积分”将向监管者倾斜。他主张,因为信义义务理论框架中的言论产生在特殊的、脆弱性和依赖性服务关系之中,所以“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待信息信义义务的受信人迥然不同于信息实践中的陌生人。”“总而言之,当法律防止受信人披露或者出卖客户信息——或者利用信息损害客户——这些行为并不会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即便不存信托关系,这些行为也会得到保护。”巴尔金列举四个州法院的判例以支持其论点,其中三个例子来自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例来自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均认为不披露病人的信息是医生的职责。他甚至重新解释1985年最高法院依照法律审理裁判的劳氏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Lowe v. SEC)证券纠纷一案,引申出以下结论:在专业的受信人与受益人之间,“普通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教义——甚至包括在先限制的禁令并不能施以通讯行业”。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