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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遗产管理人的规范内容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1日
遗产管理人是接受委托或者被依法指定负有遗产处理职责的人。遗产管理人不同于遗嘱信托中的受托人。根据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共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三是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四是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另外,《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也是遗产管理人确定的一种正当程序。除上述五种法定情形外,实践中还会出现其他情形,如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或者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委托其信任的第三人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条设计的遗产管理人确定程序是存在先后顺序关系的。根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的原则,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也以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为设计基础。基于此,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指定应当优先于其他的法定选任程序。具体而言,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直接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优先于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只指定了遗嘱执行人而未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其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论是继承人之一还是继承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充任遗产管理人,而无需再启动后续的选任程序;若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包括遗嘱执行人在确定遗产管理人时已经死亡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种情形),再由共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或者推选不出的,再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作为最后的一个兜底程序,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才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上顺序具有强制性,若未依序确定遗产管理人,则所确定的遗产管理人就具有程序上的瑕疵,当有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其提出质疑或者否认其适任性时,应当依法重新确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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