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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我国可转债交易监管思路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综观《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总体是落实新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监管,高度体现了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严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可转债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思路与理念。

   1. 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归纳我国可转债交易市场的问题,核心就是制度规则与可转债属性不匹配,具体包括可转债的交易规则与其“股性”不匹配、信息披露规则与其“债性”不匹配、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管理办法》以问题导向为原则,立足可转债股债融合的特性,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实现预设制度目标。例如,针对既有规则可转债持有人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问题,《管理办法》强调赎回与回售条款设计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赎回和回售的触发条件、行使期间、行使次数、计息方法等应当平等一致,不得单方面扩大发行人的权利或者限制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2.与现有规则相协调。考虑到现行可转债规则散落于层级不同、时间先后的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办法》以统筹整合、填补空白为主,既突出新增规则的紧迫性,又维护已有合理规则的稳定性。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关于规则衔接。《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改变可转债现有发行规则,但在并购重组活动中发行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其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适用本办法。关于募集说明书、保荐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针对其他立法已有诸如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等明确规定,《管理办法》对这些制度仅仅提出原则性要求,并为交易场所完善相关配套规则预留空间。二是关于新老划断。《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施行日以前已经核准注册发行或者尚未核准注册但发行申请已被受理的可转债,其募集说明书、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要求按照本办法施行日以前的规则执行。施行日及施行日以后发行申请被受理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但是本办法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回售等交易环节的要求,一体适用于已经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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