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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强化信息披露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我国现行立法并无专门规范可转债信息披露的规则,相关规则是将可转债的信息披露一并纳入股票信息披露范畴中,从而导致对可转债的混合性特点考虑不周。《管理办法》以新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可转债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报告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对应当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这些与债券特性相关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发行人是否决定赎回、转股价格调整、转股数额累计到达公司股份百分之十、未转股总额少于三千万元、可转债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等。此外,结合可转债业务特点,针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可能导致可转债价格较大波动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给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提出了更高的义务性规范。具体而言:(1)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在赎回条件满足后要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2)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3)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此外,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荐人要对发行人赎回权的行使是否得当进行持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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