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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采矿权法人变更是否转让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网友贺先生是一家煤炭矿业公司行政部门的员工,最近他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办理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务。贺先生在考虑公司的采矿权有没有随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发生转让。
一、采矿权法人变更是否转让
        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换人,并不意味着采矿权的转让。 
        法人代表人,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二、关于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采矿许可证上面只登记采矿权人的信息,就是所属公司的名称。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主体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采矿权仍然属于原公司所有,并没有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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