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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归谁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小区电梯的广告费的归属在民法典未出台之前,大多数的人都以为是物业公司的收入,但其实并不是,物业只是负有管理义务,而民法典出台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确定。
  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归谁  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只是代替管理。民法典草案旨在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更加明确了公共收益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了业主对这笔费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