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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保护——夫妻财产法特有的夫妻内部债务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婚姻保护不仅是夫妻财产法的主导思想,亦决定夫妻内部债务之主要构造。后者主要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1. 外部债务的内部承担。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外部债务(包括上文的夫妻间债务)在婚姻法上、在夫妻内部应如何承担,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双方分担;还是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由一方承担?这主要涉及以下三项规则。 
        其一,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而发生之外部债务,在夫妻内部关系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之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即由夫妻双方分担;同理,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利益而发生之外部债务,为“夫妻个人财产之债务”,以相应一方的夫妻个人财产清偿,即由该方独自承担。该规则旨在避免两类夫妻财产的边界及其背后的婚姻保护价值,仅因外部债务的不当承担而被侵蚀或架空。其与夫妻财产的代位有神似之处,实为夫妻财产规则之延伸。 
        饶有趣味的是,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前述夫妻共同财产之债务的承担,是否应以与之相关的特定夫妻共同财产之价值为限,还是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为限,抑或还应由双方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笔者认为,一方面,前述债务不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特定夫妻共同财产之价值为限,以鼓励夫妻一方尽最大主观努力创造和维护夫妻共同财产,而无须畏首畏尾。另一方面,前述债务也无须由双方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而应由对外负债一方的夫妻个人财产独自承担补充责任,以免一方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的夫妻个人财产。 
        以上分析也适用于夫妻个人财产贬值之分担。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夫妻在分享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之余,也应以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分担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贬值。如此既可鼓励创造夫妻共同财产,亦可避免侵吞夫妻个人财产。 
        其二,夫妻一方的日常生活、养老育幼等外部债务,通常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债务。但与前述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利益而生者不同,此类外部债务关乎夫妻人身利益,且夫妻通常均从中受益,故双方的夫妻个人财产应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不论是夫妻一方为保障自身生活,还是为扶养另一方而承担的债务,在内部都应由双方分担,且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子女抚养义务亦然,夫妻双方实为连带债务人,在内部关系上自应承担无限责任。 
        其三,若外部债务的用途无法证明,在夫妻内部关系上,推定其为负债一方(或负债双方)的夫妻个人财产之债务。其旨在避免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后伪造债务,侵害夫妻另一方权益。该推定通常不会损害对外负债的夫妻一方之权益。小额债务的用途虽较难证明,但不易产生争议,法官亦不难合理判断;而在大额债务,真实负债一方通常不难证明债务之存在与用途。 
        无论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利益,还是为了夫妻的人身利益,都可以归结为夫妻共同受益。因此在教义学上,夫妻共同受益不妨作为外部债务之内部承担的统一标准。除了些许瑕疵,《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可视为该规则之代表。《民法典》第1064条虽为关于夫妻与第三人之外部债务的规定,但亦可类推适用于夫妻内部债务。据此,基于日常家事代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使夫妻共同受益之债务,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债务;基于夫妻双方针对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之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详见下文),亦复如此。《民法典》第1089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更可直接解释为夫妻内部债务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债务”,并基于不同价值权衡分别对应于上文的有限责任或补充责任。 
        试举两例予以说明。例如,丈夫是出租车司机,在从事营运时致人损害,不论该侵权之债在外部关系上是否应由夫妻连带负责,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其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债务,由夫妻双方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予以分担。又如,丈夫婚前向银行举债,资金用于婚后子女教育。该债务在合同法上为丈夫婚前个人债务,但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债务,且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的夫妻个人财产均须承担补充责任。 
        2. 外部债务清偿后的内部补偿。即在夫妻内部关系上,若某外部债务是一类夫妻财产之债务,却以另一类夫妻财产清偿,前者对后者负有等额补偿义务。该规则是外部债务之内部承担的延伸与配套,亦旨在避免夫妻财产之界分及其背后的婚姻保护价值被架空。例如,丈夫做手术,妻子去缴费,家中共有三张银行卡,分别为婚后的共同储蓄和婚前的各自积蓄。若肯定内部补偿,不论妻子如何选择,基本无关乎其个人经济利益;但若否定相互补偿,经济理性的妻子恐将陷入天人交战的艰难抉择。就此而言,《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6条未尽妥当:“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其看似提倡夫妻不要斤斤计较,实则鼓励夫妻个人财产之“雪藏”,与婚姻保护貌合神离。在解释论上,只要外部债务之内部承担规则得以确立,该内部补偿即近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于此有适用或类推适用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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