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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指导案例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9日

1.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2.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案号】(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