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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协议上“临摹”对方签名,罚款!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近日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下称上虞法院)在审理一起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
对被告吴某伪造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依法作出了罚款4900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郑某租赁了吴某的出租车,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郑某向吴某交纳押金1万元,吴某向郑某出具了一份押金收条。

今年年初因受疫情影响,郑某向吴某提出不再租赁车辆,并要求吴某退还扣除拖欠租金后的4900元押金。

没想到,吴某却一口咬定,早已退还郑某1万元押金。无奈,郑某向上虞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吴某坚持押金已经退还,并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的车辆租赁协议,写明1万元押金已退还,郑某的签名清清楚楚。

郑某则表示未曾签署过这份协议,也未收到过退还的押金,申请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签”与“没签”,定有一方在说谎。在承办法官释明虚假陈述和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后,双方仍坚持自己的说法。

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郑某的签名“运笔有弯曲抖动现象、形快实慢,字迹书写不正常”。通俗地说,签名系“临摹”而成。

“剧情”急剧反转。吴某立即向郑某退还了4900元剩余押金,还赶紧支付了郑某垫付的2400元司法鉴定费。

吴某
我是随口说说不是故意的,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法官
法庭岂是“戏言”之地!收下自己种的“果实”吧!

10月26日,上虞法院作出了对被告吴某罚款4900元的处罚决定。吴某在法院送达决定书后,当天即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不可心存侥幸虚假陈述,甚至伪造证据。任何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不诚信行为,都将自食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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