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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办理贪污贿赂案件36个相关问题的最新解答 ? 2020年法院版(六)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六、关于证据的相关问题
问题30 贪污贿赂案件中,对言词证据如何审查?

答:首先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该言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没有证据资格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确认证据具有证据资格后,再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言词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常见情形如下:

(1)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4)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问题31 如何审查贪污贿赂案件的自首材料?

答:犯罪事实虽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犯罪分子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分子虽受到调查谈话、讯问、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但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线索经审查调查不属实的情况下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均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在交代了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外,又交代了未被掌握的不属于同种罪行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对该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认定,不能仅凭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行为人交代犯罪事实之前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证据等相关材料。

问题32 如何审查贪污贿赂案件的立功材料?

答: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对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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