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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办理贪污贿赂案件36个相关问题的最新解答 ? 2020年法院版(七)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七、关于程序的相关问题
问题33 贪污贿赂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定罪量刑所必需证据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提供或补充说明,必要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问题34 贪污贿赂犯罪中,人民法院拟认定的罪名、拟判处的刑罚与检察机关指控罪名、量刑建议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拟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就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即人民法院拟认定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大体一致或者前者能被后者所涵盖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但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拟判处的刑罚与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差别不大的,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拟判处的刑罚与量刑建议明显不一致的,可以在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检察机关还有未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能直接改变起诉内容进行审理。

问题35 贪污贿赂案件中,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以及以单位犯罪起诉的自然人犯罪案件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对于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因单位被列为被告人的同时自然人也被列为被告人,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能够被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涵盖,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作出判决,但在判决前应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问题36 本解答有何作用?由谁负责解释?效力如何?

答:本解答供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参考。

本解答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解答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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