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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劳动合同法实务一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试用期风险防范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即约定试用合格的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试用期期限违反上限;3、试用期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4、换岗时重复约定试用期;5、试用期解除合同未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6、试用期满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7、混淆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8、口头约定试用期;9、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对策略1、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中,不单独约定试用期;2、按照法规规定试用期上限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取高者;4、换岗、续签时不约定试用期;5、及时收集、固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6、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向劳动者通知;7、不能以见习期、学徒期代替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8、改变传统做法,明确试用期也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明确试用期内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