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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劳动合同法实务四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培训服务期约定风险防范1、培训费用举证不能,费用构成不明确;2、混淆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转岗等培训;3、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未约定服务期的,企业仍然无法主张违约金;4、为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户口迁移等约定服务期无效;5、试用期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无效;6、未充分理解培训服务期对劳动者离职制约的局限性。应对策略1、注意留存培训费用的相关支持凭证,对发票、收据等进行规范管理,标注清楚;要求劳动者提交培训总结;2、明确约定培训费用构成,如交通费、住所费、伙食费、教材费等;3、对于单位提供其他房子、汽车等特殊待遇的,变通约定方式,如采用租赁形式,服务期满的,可免除劳动者租金;4、试用期内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5、培训费用过少,对劳动者离职无约束作用;6、采取新的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做法,如年薪,提供借款等。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