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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死亡参与度”?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治疗中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诉讼中保险公司抗辩赔偿责任应考虑死亡参与度。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该抗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64156.41元。2017年1月,王某驾驶小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刮擦,致李某腰椎骨折,车辆受损,李某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在治疗中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家属与王某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李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跳骤停致呼吸循环衰竭,外伤只是其9种辅助死亡原因之一,要求对受害人事故受伤与其死亡之间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并结合事故参与度来判定其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引发事故发生的过错,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死亡后果的发生虽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就受害人李某因事故受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的请求,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其提出应结合事故参与度来判定赔偿责任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那么什么是参与度呢?损伤参与度损伤参与度是损伤对后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 额。据此来判断行为人对被害人出现的后果应负责任的程度。参与度源于日文“寄与 度”,首先由渡边富雄(1983年)提出。寄与度是用以确定后果与交通事故等关系的一 个指标。在已有某种疾病的人于交通事故后 死亡依据交通事故对死亡寄与何种程度的关系来判断肇事者应负责任的程度。寄与度从0到100%共分11个等级,相邻等级间相差10%。吴军(1995)根据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将损伤参与度划分为0、 12.5%、25%、50%、75%和 100%,并将其用于损伤和疾病共存案例的损伤程度评 定。概念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分级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①、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③、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后果,或者在造成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④、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⑤、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文章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