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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五、关于劳动者离职与旷工认定
       14、【劳动者自动离职认定】答: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职,企业可以将其认定为旷工并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也可以按劳动者自动离职处理。如双方当事人对自动离职的标准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则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标准执行。因自动离职的事实本身发生争议的,则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查实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5、【劳动者旷工与单位通知义务】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待岗、休病假或工伤停工留薪等,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先行通知劳动者返岗;如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正常状态,则无需再行通知返岗。六、关于劳动合同中止与解除
       16、【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答: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对于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特殊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17、【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相比较第二款的即时解除权而言,第一款则是非即时解除,但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预告解除权又有不同,并无30日的限制。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未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并说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说明理由”是要求劳动者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说明因用人单位的何种过错,致使其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区分劳动者预告解除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的区别,因此这里的“提前”是指劳动者离职前,并不是劳动者离职前30日。
       1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在劳动者工作一定期间后用人单位才开始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其后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对此未提出异议,后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见不一致,不能仅依据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其应得工资存在差距为由,就认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未足额缴纳的证明,若劳动者不能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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