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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纪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19、【用人单位将职工社保账户转为个体,劳动者以此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否支持】答:用人单位因环保政策等非因单位的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未经职工同意将职工社保账户转为个体,因转为个体时在社保部门要注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仅以此为由认为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20、【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而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答:双方之间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医疗期内休假证明瑕疵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持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但未明确具体日期,且单位不同意休假,劳动者也未上班,此时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答:劳动者应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上载明的休息时间才能休假,如休假证明未明确具体日期,用人单位无法作出准假与否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不能进一步完善休假证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视情批假,如超出准假期限,单位通知劳动者上班,而劳动者坚持不上班,一般应当认定为旷工。
       22、【用人单位可否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答: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为补充方式,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下落不明或无法采用其它方式送达,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23、【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与解除通知关系】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出具的,交给社保机构用于办理停保、失业金等事项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送达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应当是一致的,但是若二者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不一致时,应当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为判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的依据。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在前,而单位出具证明载明的解除的原因与协议内容不一致,以在先的协议为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未完成,将影响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客观上已经以实际行为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譬如已经向社保机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停止缴纳了社保、停止发放工资、生活费等,却又以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未完成为由,主张未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行为未发生效力,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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