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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策略(三)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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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确定 

        在确定被告后,根据被告住所地可以大致圈定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但是由于不同地域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经验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且不同地域的法院对于某些尚存争议的法律问题可能存在偏向性的意见,因此在确定管辖时,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和各地法院对涉案问题的态度,挑选对原告较为有利的法院。例如对于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地的问题,不同法院在不同时期有着相反的观点。早年间,大多法院基于《民诉法》[3]第二十三和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4]第二十、二十四和二十五条规定,认为网购收货地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连接点。然而这一标准,导致了一些权利人为了拉管辖随意选择网络购物收货地,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管辖制度一定程度上被架空。因此,从2017年左右,最高院在相关案件[5]中又逐渐明确,原告通过网购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不宜作为管辖权的连接点。但考虑到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给予此问题一个明确的答复,在起诉时还是建议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此问题最新的观点来进行判断选择。 

        同时,在选择管辖的时候尽量避免案外因素的影响。例如,如果被告在当地是纳税大户或有较大的影响力,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原告胜诉的难度。 

        除上述因素外,案件的执行,尤其是财产保全是否便利,也是选择管辖法院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为避免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使得权利人即便拿到胜诉判决也较难执行的情况,一般在立案的同时建议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尽量查封冻结被告相应款项以备执行之需。但各地法院对是否同意在开庭审理前就裁定保全被告财产、是否愿意协助查询被告财产线索,以及是会冻结整个账户还是仅冻结查到的余额,态度及尺度均有区别。例如笔者之前代理的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我们也提供了被告支付宝账户供执行局冻结,但执行局最终仅就该支付宝账户在执行当天的余额进行了冻结,并未冻结整个支付宝账户,使得被告仍可继续使用该账户且后续进入该账户的钱款也不会再冻结,这对原告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尽量挑选财产保全和执行流程较为便利的法院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各地的普遍设立,在选择管辖时,原告的选择自由度进一步得到增加。举例而言,发生在江苏南通的商标侵权案件,在诉讼标的达到300万元的情况下应由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而发生在江苏扬州的商标侵权案件,在诉讼标的达到200万元的情况下应由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种跨区管辖制度,使得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更加有经验的法院,这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对于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04
证据的收集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往往是一个难点。权利证据方面,版权案件中涉及作品的创作过程和独创性的证明,商标案件涉及商标的知名度的证明,专利案件则涉及到技术方案新颖性的证明。侵权证据方面,为了证明侵权的时间、规模、获利等,则更需要着重挖掘相应的证据。笔者在立案时,曾遇到立案庭法官笑称:“看你拿了这么多证据,就知道是个知识产权案件”。 

        在搜集权利证据的过程中,需要专业律师与当事人进行高效的互动,从业务部门或者研发部门取得必要的权利证据,尽量做到充实完整。同时,关于侵权证据的取得,不仅需要通过对侵权门店或者网店的调查、公证等措施取得充足的表面证据,而且需要与法官有效沟通,通过取得调查令,向开设侵权门店的商场调取财务账册或者向天猫等网络平台取得交易记录,以掌握更有利的侵权数据,便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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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因素的综合考量 

        如果说单独考量上述各方面因素已经较为复杂,那么更为严峻的挑战则是上述因素时常相互影响,需要进行一定的衡量和取舍。以下是当事人、管辖、证据几个因素相互影响的几种常见情况。

(1)原告选择与证据收集的交叉 

        如前所述,原告的选择多数时候是在外国权利人及其国内被许可人中进行选择。虽然选择国内被许可人目前而言有其便利之处,然后,商业实际中,国内被许可人往往不会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是技术方案的研发者,这也会对国内被许可人的举证难度有所提升。 

        这一问题在商标案件中尤为显著。即国外权利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了良好的商誉,获奖无数,被广泛的宣传、报道,其财务账册也更加容易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而与之对应的国内被许可人则相对默默无闻,且财务账册体现的商业规模有限。在此情形下,就会出现从程序角度选择国内被许可人更优,而从证据角度选择国外主体更优的局面。

(2)原告选择与管辖确定的交叉 

        如前所述,管辖的确定通常考量的是法院的经验以及司法观点因素。然而,某些情况下,管辖的确定也与原告的选择相关。很多情形下,如果管辖法院可以选定在原告的住所地或其分支机构的住所地,不仅便于文书的送达,而且更容易通过原告在当地通过长期经营建立起的声誉,使法官形成对原告有利的心证。在选择原告时,考虑这一因素不仅是国外公司的常见做法,而且也越来越多的被国内公司接纳。比如某从事即时通讯软件和游戏软件开发的知名国内公司,在国内提起诉讼时,通常会将在管辖地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列为共同原告。

(3)管辖确定与证据收集的交叉 

        管辖的确定有时也需将证据收集方面的需求纳入考量范围。最常见的情况是,部分法院对于开具调查令较为保守,或者对于通过调查令取得的证据,在证据开示程序上极其严苛。上述情况对于原告取得侵权人的财务账册或者取得相应证据后的举证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而与之相应的,一些对于权利人更加友好的法院,甚至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的形式,由执行庭法官亲自帮助权利人取得相应的证据。因此,从举证角度考量管辖在一些对证据依赖度较高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就显得尤为必要。 

        综合以上几方面,不难看出相较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是极其特殊的。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权利,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慎之又慎,综合考量一系列因素及这些因素的互相影响,以使民事诉讼取得尽可能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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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但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愈发重视、广大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提升,权利人可采取的维权方式、维权的成效相较过往均有了实质的增多和提升。了解各种维权策略将有利于权利人基于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契合实际的渠道。本文所列的维权方式并不能囊括所有,但希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参考,从而更加合理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注释】 
        [1]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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