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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查阅权行使的代理方式考量(二)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从立法的完善出发,我国公司法迄今未规定检查人制度。检查人制度是指公司在发生法定的特殊事由情形下,临时指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调查特定公司事务的制度;或者公司股东向特定主管机构、法院申请指定检查人检查公司业务和财产事务并最终达到知情的目的的制度。也即私法上的选任和公法上的选任两种检查人制度。检查人制度,作为一种间接查阅方式,其是股东直接查阅方式的补充。“即使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较为广泛的查询权,仍有外部检查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检查人制度具有如下两种制度功能:(1)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人的中立身份与丰富的专业经验得以保证由检查所获取的公司信息质量值得充分信赖。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角度看,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实为弱化其作为公司外部人信息劣势的重要制度安排。
       (2)检查人选任制度是实行公司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与股东知情权在权利内容上存在交叉,但检查人选任制度更主要的是作为弥补公司内部治理失灵和调整公司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存在,国家公权力机关借此也可以实现对公司事务的外部监督。从中小股东的角度看,对公司设立与运营事务存有合理疑问者可请求选任检查人调查以获得事实真相。检查人通过调查以确定公司事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就此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提交调查报告,继而完成公权力对公司设立与运营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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