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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探讨(三)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1.2明确援引数量增多
根据法官或者律师、检察官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可将援引文书分为明确援引与不明确援引(或称显性援引与隐性援引)。明确援引即明确指出所参照援引的指导性案例编号、名称等。例如,案号为(2017)鲁0883刑初72号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2号裁判要点“在数额犯罪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应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的相关量刑建议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便是对指导性案例的显性援引。而不明确援引如案号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90号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两个案件在犯罪情节等方面具有相似性,本案可以参照该案例进行处理。此援引并未写明到底是哪一具体的指导性案例,而这种隐性援引方式在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更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援引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如辩护律师将指导性案例作为一组证据使用,而裁判法院则在判决书的理由中予以回应。而在未明确所援引的指导性案例的,或只表述为“上诉人存在认罪坦白等从宽处理情节,一审判决并未有所体现,也没有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的则仅提及指导性案例这一词条,或表述为“根据指导性案例第105号,本案被告人为网络赌博”的只有案号的援引而没有关于裁判要点等的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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