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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探讨(四)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1.3援引的指导性案例频次差距明显
在明确援引的基础上,各个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频次则差距悬殊,其中以第13号指导性案例和第71号指导性案例被引述的频次最高。分析13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知,该裁判要点明确了氰化钠等物质作为毒害性的刑法性质,而在刑法体系中缺乏对氰化钠等物质的刑法定性;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利用“毒狗丸”氰化钠等物质进行毒害动物进行买卖等案件频发,而该指导性案例满足了理论和实践中的需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而援引率较高。71号指导性案例被援引则在于其裁判要点中明晰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起算点,而这一争议焦点在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中均未被提及,由此便增加了该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援引率。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关于刑事案由的相关罪名的引述存在跨罪名援引的情况。例如指导性案例第62号,它的关键词是合同诈骗罪,但由于其裁判要点是对《刑法》第二十三条适用的具体阐述,因此它可以被援引到经济犯罪中关于金额认定的情形。而其他指导性案例被引述的次数则相对较少或并没有被援引过,例如刑事指导性案例第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医疗在司法实践中,本就属于几乎从不运用之案例,所以更不用提及它的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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