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人身损害赔偿(七)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13、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李某与河南康辉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等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146号 
   14、酒店经营者的责任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赵某某与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文章摘自网络 若有侵权 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