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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否直接裁员?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当前湖北省外的疫情防控措施已初见成效,为防止疫情扩散,各省市地区均发布了一系列防控政策。但也导致许多企业因此而面临人员无法返回、物流运输障碍、原材料缺乏、市场缺失、无人消费等种种原因,无法复工或无法完全复工。最终因生产停滞或者根本不再需要劳动力,而不得不开始裁员。
  关于裁员,不少企业显得十分简单粗暴,未经协商便直接向员工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写明因新冠肺炎影响,需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这种“裁员”方式风险非常高。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理由、方式均有着严格的规定。如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方式,以上述简单粗暴的形式裁撤员工,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企业将面临双倍支付员工赔偿金的风险。
虽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确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但在现实困境中,有些企业为了自保也别无他法,如果一定要裁,怎么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该种方式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再加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上一年度平均月实发工资为标准,按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年限N计算,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向被裁的劳动者支付“(N+1)*上一年度平均月实发工资”的补偿金。相比于直接通知劳动者解除而可能面临的双倍赔偿情形,其成本可以说是降低了不少。但企业如需适用此条,需满足如下条件: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这种“重大变化”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变化导致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
关于前两个条件,新冠肺炎作为一种传染病,在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协同的努力下,其最终都将得到控制。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目前因新冠肺炎影响而带来的停业、减产等是暂时的,虽然会导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如工资标准等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成本过高,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即完全、永久无法履行了。且在目前政策更鼓励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参照停工停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生活费(比如上海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无法让员工恢复正常工作的,仅需依照市最低工资支付生活费即可),对此法院也可能会认定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与此同时,第三个条件也十分重要,企业切不可越过沟通协商这一程序,直接对员工进行裁撤。
因此,企业如希望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进行裁员,需要针对性地保留一些证据,如企业因疫情来袭调整经营或因此停业,致使企业一些岗位被裁撤的证据,以及企业与员工协商,员工拒绝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记录等。
  二、“经济性裁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若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企业履行裁员程序
如满足以上情形之一,并且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此时,企业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此外,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N
经济补偿标准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所列标准,即通常所称的“N”(工作年限)。
实践中,企业“裁员”一般先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中选取一种执行。应须注意的是,裁员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严重的甚至产生暴力事件。因此“裁员”对企业来说着实是一项技术活。
  三、律师评论
  其实,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内容,如企业停产停业时间较短,我们并不建议采用裁员的方式来缩减成本。
一来裁员后企业如需恢复生产经营,其后再行招聘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颇高。二来企业不当裁员很可能引发集体诉讼,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并有可能使企业遭受大量诉讼,此时企业未必有那么多精力来应付这些诉讼;且在劳动诉讼中,法律本身也加诸于企业较重的举证责任,企业如需合法合规完成裁员,着实要付出不少的人力物力。三来如企业存续时间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相对较长且薪资待遇不低,企业无论以哪种方式裁员,都要付出不低的经济补偿金,相对于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生活费,哪种方式造成的损失更小,需企业仔细考量。
最后,企业还需特别注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以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不能适用于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劳动者: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在企业最困难的时候,留下的可能还都是老弱病残孕者。
  四、拓展阅读
根据现今防疫形式,国家及地区均出台了不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具体为:
1、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金额。据中国政府网,2020年2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家将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降低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二十一)项: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 0.5 个百分点。
3、返还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十七)项: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 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4、延期纳税。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十)项: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5、税收优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十一)项: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6、减免租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九)项: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 2 月、3 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减免租金。根据《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第(三) 项: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 2020 年 2 月、 3 月两个月租金。对免除 2 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 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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