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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企业商业秘密的合规管理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近年来,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如东软集团的商业秘密被20名涉案员工外泄,海尔前高管跳槽窃取商业秘密获刑三年,大疆前员工泄露源代码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TCL华星员工泄密等等。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备相当高的商业价值,往往伴随着极高的被侵犯风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下,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不同层级的员工掌握着企业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若企业懈于对商业秘密进行合规管理,则极易面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 
   而近年来的案例表明,源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或创业带来的商业秘密泄密现象逐渐普遍起来,特别是那些能够接触和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将自己熟知的软件代码、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设计配方等技术信息或者客户名单、产销策略、营销方案、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资料带走,来作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待遇或议价能力的重要手段。2019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把企业员工、离职员工单独成项进行列举式规定,正是因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员工来创造、使用、管理以及保护的;一旦员工跳槽或监守自盗,则意味着企业门户大开。近年来,中国通过逐步完善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干预等手段,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此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为防控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建立完备的商业秘密合规防控体系,企业可以充分借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例如第六条与第十二条,改进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对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笔者建议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达到企业保密管理的目的: 
   (1)设立《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相辅相成的保密制度。 
   (2)建立书面形式的保密业务告知制度与例行培训制度,例如:(1)在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等公司内部文件中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通过公司内部公告等方式警示每一位员工;(2)对员工进行防商业秘密的相关培训并保留证据;(3)对于某些特定岗位或级别的员工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告知等方式明确其保密义务。 
   (3)建立分区域分级别的场所管理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场所,严格限制访问人员和访问权限,对该类场所进行特别管理。在允许的条件下,避免商业秘密类信息过于集中的被少数员工单方面掌控,而是应当保存在公司控制范围内。 
   (4)建立内部层级管理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分级别标识,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限制访问人员与权限、对访问使用的人员采取一定的管理手段,例如访问即留痕等。 
   (5)建立企业商业秘密防火墙:禁止员工私自访问、复制、储存、销毁商业秘密的相关数据与载体。 
   (6)建立员工离职管理体系:若员工离职,要求员工立即返还、清除、销毁其所接触过或者从企业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备案并要求员工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7)进行员工名单及职责管理:通过书面明确员工的职务、职责、权限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该员工需要完成单位分配任务范围,判断员工的工作过程中是否会接触到商业秘密或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对于可能参与、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名单做相应的管理,以上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及法院在判断员工是否可能获取商业秘密提供支撑。 
   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结果犯”改为“情节犯”,更使得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范围得到了扩张,这一改变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降低了刑事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门槛。刑法修正案的修改,沿袭和呼应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思路,将秘密性切实落脚在企业运营中常见的保密义务(也就是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之中,既配合了前述民事规定,又使得违反保密义务具有了双重违法性,这也给认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管理性)提供了更多现实可操作的空间。企业在进行合规宣导时,可以重点宣讲以达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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