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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履行不能说之反思与证成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与《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功能相似且更对症的“转介条款”,是《合同法》第110条(《民法典》第580条)第1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华工案以此为据,《九民纪要》对此不无疑虑,现有研究则一概反对。而这均与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有关: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但金钱债务真无履行不能吗?由于是流行甚至公认的民法教义,且适用范围远不止于对赌协议,故限于题旨,以下仅论证该教义之部分例外——金钱债务至少有法律上(自始)一时不能。 
 
所谓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在我国法上,应指金钱债务不适用以《民法典》第580条为代表的履行不能规则。其他法律规则虽也可能关乎金钱债务的履行,但并非履行不能。例如,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仅包括相应生活必需品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1款等规定,金钱债务无法被执行。这并非履行不能,而是执行法上的责任财产限制。又如,在破产情形下,金钱债务人可能无任何财产,但会被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亦与履行不能无关。于此,金钱债务的免除并非源于履行不能,而源于破产法规则之适用;破产中的债务免除反倒以此前存在金钱债务为前提。
  
同许多法律教义一样,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很可能辗转源自德国法。在德国,学说上的类似表述为“人皆须有钱”或“人不可无钱”(Geldmu? man haben,Geld hat man zu haben),其要义为:第一,金钱债务不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75条以及第283条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则。因为在履行不能时,若债务人可归责,非金钱债务仍需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却无此必要。第二,金钱债务人必须有钱,若无钱则有可归责性。因此,其既不能因为无钱而消灭金钱债务,亦不能因为无钱而免除迟延违约责任。  


在德国法上,“人不可无钱”的教义人尽皆知,但并非普世真理,而是有适用场景或限度——只有当经济上清偿能力之欠缺造成金钱债务人履行困难时,金钱债务才无履行不能。在其他场合,金钱债务仍或有履行不能。除了不难想见的外币之债的履行不能,德国法上还曾有一个判例涉及与本文主题近似的情形,颇可参考。在该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债务人因行政机关依据《德国金融事业管理法》作成的临时支付禁令而无法履行到期的金钱债务,构成“法律上一时不能”;《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的履行不能虽指永久不能,但可类推适用于此,故债务人在一时不能期间无需履行其金钱债务。可见,“人不可无钱”“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等教义,与其他法律教义、理论或规则一样,都有适用边界。执着于教义而忽视其边界,容易流于偏颇或绝对。  


以上学理之澄清,旨在破除“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之固有观念的禁锢。这只是第一步。在现行法上,还需经由以下法律解释和实质论证,方能证成对赌协议中的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金钱债务,会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陷入法律上一时不能。  


其一,《民法典》第580条的非金钱债务之履行不能、第579条的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均指永久不能,不包括一时不能。换言之,金钱债务有无一时不能,现行法并无明定,只能诉诸上述规定的类推适用。  


其二,金钱债务履行的一时不能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79条抑或第580条,取决于两者的规范目的。《民法典》第579条的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即便不效仿德国法,以债务人欠缺经济能力(清偿能力)为限,至少也应排除部分法律不能之情形。不然,《民法典》第579条与“法律不能”所对应的其他法律规定之冲突就无可避免——其他法律所直接禁止者,却为《民法典》第579条所允许,且可经由国家公权力而强制执行,这是不可想象的。  


当然,如果有避免冲突的其他手段,仍无需承认金钱债务的法律不能。例如,法律上的自始永久不能应当由合同违法无效制度取代,嗣后永久不能也应当由情势变更制度取代。就法律上的一时不能,若为嗣后一时不能,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其后的法律政策变化,情势变更依然可以适用;但是,若为自始一时不能,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均无用武之地,欲避免合同法与其他法律之冲突,唯一途径便是承认法律上的一时不能。这正是对赌协议所处之情境:《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等规定,自始即为对赌协议双方所知,并于事后导致公司相应金钱债务的一时履行不能。因此,为避免《民法典》第579条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等有关规定之冲突,一方面不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无永久不能之规定;另一方面则理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10条非金钱债务有永久不能之规定,从而承认公司的金钱债务陷入法律上自始一时不能。
  
总结而言,“华工案”所明示、《九民纪要》第5条所隐含的公司之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金钱债务,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陷入履行不能,应指法律上(自始)一时不能,《民法典》第580条有类推适用余地。这虽与“金钱债务无履行不能”的流行教义不符,但实为该教义之盲点或例外,而非前述司法实践之缺陷。此外,鉴于履行不能的抗辩也是一项法定抗辩,履行不能说亦可视为上文“法定抗辩”说的修正与发展,两者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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