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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所致一时不能之教义学构造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所致的法律上一时不能,应为一项抗辩,而非抗辩权。抗辩权意味着公司的放弃自由,适合于仅涉及公司自身利益的场景。但是资本维持原则的首要目的并非维护公司私益,而是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后者代表公共利益。故是否符合资本维持原则,不宜完全交由公司自行决定,而应由法院(基于相应程序规则)依职权判定。而且,与抗辩权相比,抗辩之定性也不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在判定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时,法院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资产状况的证据,并由投资方质证,无需自行查明。  


前述一时不能,不应简单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80条关于永久不能之规定。类推适用通常指构成要件之“类推”和法律后果之“适用”。但前述一时不能的后果有别于永久不能,故涉及要件和后果的双重类推。《民法典》第580条并未正面规定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各种永久不能,法无明定意味着解释的疑义(如各种履行不能是权利消灭抗辩还是抗辩权);但对于一时不能,却意味着其法律后果的类推适用有更广阔的空间。  
 
首先,反面观之,前述一时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宜机械类推永久不能的消灭抗辩,即视资本维持原则之违反,有关金钱债务时而发生、时而消灭。在教义学上,无论金钱债务反复发生、消灭,还是其对应的合同约定反复生效、不生效,都是以符合或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作为金钱债务或其对应约定之“条件”。但此种条件反复出现并产生法律后果,明显不同于通常的条件仅于成就或不成就时产生的一次性后果。这不仅需要大幅改造民法上既有的条件理论,在合同约定附条件的场合,亦有悖于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第158条)。  


其次,正面言之,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导致的一时不能,不应影响金钱债务的发生,而应仅影响其内容即履行期限。潜在方案有二:(1)自动延期(展期)。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时,若公司状况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其金钱债务的履行期限自动延后至符合资本维持原则之时;若曾经符合、但投资方请求履行时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依然适用延期规则,履行期限尚未届至。(2)法定宽限期。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时,若公司状况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被赋予一个法定宽限期,该期限自动延后至公司状况符合资本维持原则之时。除延期和宽限期的差别外,其他均与自动延期方案相同。  


前述两个方案的共同优点为,在不影响合同约定效力和金钱债务发生的前提下,确保资本维持原则可以基于公司资产状况的变化而随时介入对赌协议之履行。两者的不同在于,履行期限的自动延长意味着金钱债务尚未届期,逻辑上自动排除了迟延违约责任;法定宽限期不具有此等效果,公司是否承担迟延违约责任,尤其是能否基于资本维持原则而免责,仍需另行判断。这避免了以逻辑判断取代价值判断,更具有包容性,更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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