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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时不能导致的迟延违约责任是否被一并免除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8日
公司因资本维持原则之介入暂缓履行金钱债务,事实上显有迟延。但这是否导致公司在法律上承担迟延违约责任(包括迟延违约金责任),取决于以下两点。
  
其一,资本维持原则的规范目的。法律上一时不能往往意味着事实层面的迟延。但是,决定法律上一时不能的资本维持原则,却未必要一并左右随一时不能而来的迟延违约责任。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财产向股东单向流出的拦水坝”,旨在当公司“资本”(资产、利润等)低于有关底线标准时暂时阻止公司财产的流出,于此即暂缓公司对投资方的金钱债务之履行,确保公司状况符合有关底线标准。至于在暂缓金钱债务的履行之余,是否还应一并免除公司因该暂缓履行而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能承担的迟延违约责任,并非资本维持原则之所问。形象言之,其职责仅为“拦水”(暂缓债务履行),而不包括“去水”(消灭迟延履行债务);其仅为履行不能事由,而非免责事由。当然,迟延违约责任作为金钱债务,其履行亦受制于资本维持原则,自不待言。  


其二,公司的可归责性。公司陷入一时不能而履行迟延,在法律层面源于资本维持原则,在事实层面源于公司的资产、利润等状况低于有关底线标准。公司就两方面的原因均有可归责性:其自始知晓或应当知晓资本维持原则的有关规定及其适用可能;资产、利润等状况低于有关底线标准,也属于公司经营的正常风险。  


综上,公司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所致的一时不能而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既不能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免责,自身亦有可归责性,理应承担法定的迟延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如果以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为由,放弃可归责性要件,结论更无不同。
  
鉴于我国公司法以及资本市场深受美国影响,以下以美国的一个判例为例,阐释和检讨其在对赌场景中拒绝适用迟延违约金之逻辑。该案中,相关合同约定为:“一旦[公司]就本合同[第7.1.2条]项下的付款义务存在违约,即应以前述[第7.1.2条的]欠付款项为本金计算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十三(13%)。”尽管该约定并无违约金之表述,但从内容来看,其将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利息调整为更高的约定利息,仍为逾期利息即迟延违约金之约定。故该案关键在于,前述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以及能否适用。  
 
法院并未质疑前述违约金约定的效力,但否认其在该案中可以适用。说理大致如下:首先,界定何为“违约”(default)。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其为“法定或约定义务之不履行(omission)或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义务(failure)”。其次,认定公司并未“违约”。基于资本维持等法律规则,投资方无权请求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换言之,股权回购义务尚未发生,自无“违约”问题。最后,前述违约金约定以公司“违约”为前提,既然前提不成就,违约金自不适用。 
 
基于上文分析,不难发现该美国判例的说理瑕疵:基于资本维持等法律规则,投资方固然无权请求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但不意味着该义务尚未发生,即可排除“违约”即履行迟延。于此,法院实质上是以“违约”尚未发生的判断,取代了对资本维持等规范目的的解释。 
 
但该案还有后续。前述违约金约定源自该案审理时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示范合同》的标准文本。该案宣判后,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于2018年初修改了前述条款,不仅删除了“违约”之表述,还强调“无论任何原因”(for any reason),公司都要赔偿约定利息,以求规避该案所确立之规则。其特别指出,此种近似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有重要意义,可以督促公司积极履行债务(其法律背景为,公司履行债务是否符合资本维持等法律规定,主要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商业判断规则决定),以及一定程度上赔偿投资方的迟延损失。这更反映了,前述美国判例径以“违约”的字典定义解决问题,不无草率之嫌,罔顾了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迟延违约责任,大体上仍为合理的风险利益分配之安排。 
 
相比而言,在上文关于法律上一时不能的德国判例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逻辑和价值之界分就有更清醒和深刻的认识。其指出,就导致该案金钱债务一时不能的法律规定而言,其规范目的之实现均不以有关金钱债务的自动延期或展期(Stundung),即逻辑上排除迟延违约责任为必要,由此肯定了金钱债务人的迟延违约责任。我国法院尚未面临类似问题。在华工案中,法院虽支持了投资方关于股权回购的罚息即迟延违约金之请求,但其背景为该案公司的金钱债务并无履行不能。前述比较法上一时不能的迟延违约责任问题,在我国法上如何发展,仍有赖于司法实务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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