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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历代惩治贪官的法律和举措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5日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有惩治贪官的法律和举措。一些封建帝王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惩治贪官非常严厉。
  西汉文帝时,《惩贪律》中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这条法律把贪赃、枉法、受贿、自盗这些贪官的犯罪特征都包括进去了,而且治罪很严,可至死刑。
  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并有一些新规定。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下诏:“赃吏子孙,不得察举。”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这些规定,已不只惩办贪官本人,前者是说赃官之贪行,要影响到子孙的前程;后者是说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东汉时被惩办的贪官,如安帝时的中郎将任尚,“坐赃千万,槛车征,弃市。”光武帝时,大司徒欧阳歙因“赃罪千余万发觉下狱”,死在狱中。
  北魏孝文帝也重治贪官。太和三年定律:“枉法十匹,义赃(徇私贿赂)二百匹大辟。”八年,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是年秋,孝文帝又“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由是,“贿谒之路殆绝”。
  后唐明宗李嗣源是一位惩贪不避亲、不讲情面的皇帝。驸马石敬塘的一个亲戚是汴卅仓吏,犯赃当死,有人上奏求情,被他驳回:“王法无私,岂可循亲?”供奉官丁延徽监仓犯赃当死,又有人求情,又被他驳回:“食我厚禄,盗我仓储,苏秦复生,说我不得!”于是这两个贪官均按律处死。
  宋太祖赵匡胤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也重治贪官。《宋史?刑法志》记载,宋初“尤严贪墨之罪”。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有三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犯有贪赃罪的官员转正。宋朝还有试用官员犯罪两次除名的规定。二是一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三是凡犯过贪赃罪者,每次晋级或调动职务时,都要向吏部主动申报自己曾犯过的贪赃罪。犯过贪赃罪者,本人不提高官品,也不许其子弟等不经科举考试就入仕。
  惩治贪官最严厉的当数明太祖朱元璋。《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悛,论如律。”他对贪官污吏处以极刑犹不解恨,还首开了如挑筋、断指、削膝盖、断手等酷刑。他甚至还创造了“剥皮实草”的刑法,即把那些应处极刑的贪官,在专设的“皮场庙”活活剥皮,皮剥下后,填上稻草石灰,制成“臭皮囊”,挂在他原任衙门的公座旁边,以此儆戒其后任官员。对自己的亲属朱元璋也执法极严。他的女婿都尉欧阳伦借出使之机走私,被他依法处死。
  康熙是中国历史上很有作为的一位封建帝王,其文治武功可谓辉煌之极。他在晚年总结自己的治国之道时说:“治国之要,莫过于惩贪;致治之道,首在惩戒贪蠹”。康熙虽然总结出了“惩贪”乃“治国之要”,但其措施之严、手段之酷,却远不及他的儿孙辈。雍正一上台就发誓“整纲饬纪,澄清吏治”,对贪官大开杀戒。雍正在登极恩诏中就删去了豁免官员亏空一条,接着又发上谕,在中央设立会考府、稽察各部院奏销钱粮,杜绝营私舞弊现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掀起了反贪污大潮。雍正对于赃官,采取抄家藉没和罢官并用的手段。山西巡抚苏克济勒索白银四百五十万两被藉没家产;河道总督赵世显克扣治河之料钱粮也被抄家并下刑部狱。即便对皇亲国戚,雍正也决不徇私枉法。履郡王允为赔偿亏空,被迫于街头出卖家用器皿;敦郡王允无法清偿亏空被抄家财。
  乾隆这位以风流儒雅著称的皇帝,惩治贪官也达到了严酷的程度。他在位期间,仅布政使以上的督抚封疆大吏(相当于今天的省军级)就被杀了三十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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