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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房二卖”后的救济途径及履行顺序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2005年,“拆除人”某公司与“被拆除人”村民组签订《拆除补偿协议》和《认购书》,拟以16- 20号门面作为拆迁还房,1-7号门面作为商品房认购。2006年6月,村民组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购门面款”等费用,尚有部分尾款未支付。后因村民组资金不足,双方协商将16-18号门面作为商品房购买,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6-18号门面已交付村民组占有、使用,并由村民组出租给苏某)。
2010年8月-10月期间,某公司将上述16、17号门面出售给褚某,并对16、17号门面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此后,褚某与苏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苏某在向褚某支付租金后未再向村民组交租,并向村民组告知了其与褚某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因村民组认为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一房二卖”,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同时要求某公司为其办理产权证,并确认16-18号门面为其所有。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因村民组无力支付购房款,其系在退还门面后才将16、17号门面出售给褚某,但对于是否办理了退房移交手续,某公司答复未办理。判决结果:村民组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应配合、协助村民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村民组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村民组要求确认其为16-18号门面所有权人的主张能否成立?根据判决结果可知:法院认为,村民组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缔约主体适格、合同条款完整、约定内容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