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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违约行为即使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作者:郭庆梓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9日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大连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上述房屋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王某使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大连某公司与某龙电气安装、大连供电等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约定了变电气安装工程施工、申请供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等事项(所有事项于2016年1月验收合格)。2016年3月2日,大连某公司将上述商品房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递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因王某认为上述权属登记办理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连某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一审宣判后,大连某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大连某公司给付王某违约金。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大连某公司是否可以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一审判决可知:根据约定,大连某公司应当在交付房屋后的36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但大连某公司并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在审理过程中,大连某公司提出并非其所能控制原因而导致房屋权属不能及时备案,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有关电力等原因导致违约系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大连某公司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故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非出卖人的原因”则应为出卖人已经履行提交备案资料和履行了协助义务,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拖拉、失职等因素影响备案及产权办理,故电力供应工程等逾期竣工不是其免责事由,大连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