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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机动车保险理赔 车主当心入误区3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25日
误区3 只要损失真实就能获赔偿   【案例】2011年3月27日,梁虹驾车撞坏他人汽车后即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了案。通过勘查,交警认为梁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扣押了梁虹的汽车。为尽快让交警放出汽车,梁虹在对方汽车尚未修理的情况下,即与其讨价还价,最后一次性付给对方3万元。当梁虹凭对方收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点评】梁虹的误区在于“只要损失属实就能获得赔偿。”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指出:向法院起诉或者反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梁虹不能证明损坏的部件、损坏的程度、损失的大小,保险公司便有权拒绝仅按对方出具的收条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