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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江歌案陈世峰被判20年,你怎么看?(附判决书)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1日
当地时间12月20日15:35(北京时间14:35),“江歌案”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检方:请求判以有期徒刑20年

检方陈述依据(关键因素)

1、行凶过程,危险恶劣。对被害人江歌用刀刺脖子的部分,造成致命伤,被告对此也很清楚,伤口集中在脖子上,深度6.5~8cm,全身多达11~12处伤口。

2、杀意明确强烈,从陈世峰的行凶过程和行凶手段来看,是有计划性的,属于蓄意谋杀。

3、杀人动机,杀人动机非常自私,从两三个月前开始跟踪刘鑫,向刘鑫发了恐吓短信,对刘鑫有尾随妨碍行为。江歌在此次事件中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江歌只是保护刘鑫而已。对于陈世峰来说,江歌是很麻烦的存在。

4、后果严重,江歌本来前途无量,准备在日本工作,江歌妈妈的悲伤是非常痛苦的。此事案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5、作案有计划性,陈世峰经过了非常周到的准备,去杀害刘鑫。没有使用交通卡,而是选择买车票,其穿的衣服和准备好换洗的衣服,戴着口罩、没有戴眼镜、购买威士忌等,可以看出有很周密的计划性。

6、目的性,不仅杀害江歌,其目的是为了杀害刘鑫,如果刘鑫当时把门打开,刀没有断的话,他也许会继续去杀刘鑫(重要)

7、无反省,从法庭上的表现来看,陈世峰丝毫没有反省的意思,不断在重复不合理的主张,认为他只是表面形式的谢罪道歉,不反省的态度让受害人家属难过。行为具有报复性,没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检方对最终求刑的判断理由:被害人家属(江歌妈妈)希望以杀人罪判处陈世峰死刑,检方认为陈世峰是杀人罪和恐吓罪并犯,可以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最高有期徒刑22年。从过往案例来看,行凶对象只有一个人,嫌犯陈世峰并不存在精神问题,江歌本身也没有任何问题是无辜的,所以根据以上条件求刑20检方:请求判以有期徒刑20年

检方陈述依据(关键因素)

1、行凶过程,危险恶劣。对被害人江歌用刀刺脖子的部分,造成致命伤,被告对此也很清楚,伤口集中在脖子上,深度6.5~8cm,全身多达11~12处伤口。

2、杀意明确强烈,从陈世峰的行凶过程和行凶手段来看,是有计划性的,属于蓄意谋杀。

3、杀人动机,杀人动机非常自私,从两三个月前开始跟踪刘鑫,向刘鑫发了恐吓短信,对刘鑫有尾随妨碍行为。江歌在此次事件中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江歌只是保护刘鑫而已。对于陈世峰来说,江歌是很麻烦的存在。

4、后果严重,江歌本来前途无量,准备在日本工作,江歌妈妈的悲伤是非常痛苦的。此事案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

5、作案有计划性,陈世峰经过了非常周到的准备,去杀害刘鑫。没有使用交通卡,而是选择买车票,其穿的衣服和准备好换洗的衣服,戴着口罩、没有戴眼镜、购买威士忌等,可以看出有很周密的计划性。

6、目的性,不仅杀害江歌,其目的是为了杀害刘鑫,如果刘鑫当时把门打开,刀没有断的话,他也许会继续去杀刘鑫(重要)

7、无反省,从法庭上的表现来看,陈世峰丝毫没有反省的意思,不断在重复不合理的主张,认为他只是表面形式的谢罪道歉,不反省的态度让受害人家属难过。行为具有报复性,没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检方对最终求刑的判断理由:被害人家属(江歌妈妈)希望以杀人罪判处陈世峰死刑,检方认为陈世峰是杀人罪和恐吓罪并犯,可以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最高有期徒刑22年。从过往案例来看,行凶对象只有一个人,嫌犯陈世峰并不存在精神问题,江歌本身也没有任何问题是无辜的,所以根据以上条件求刑20年

以下为判决书译文。

本案争议点有二:

1)行凶前的经过,尤其是被告是否事先携带凶器水果刀前往现场;

2)被告产生杀意的时间点。

被告辩护人称,被告并未事先准备凶器,而且是在与被害人争夺水果刀时,失手造成致命的刺切伤之后,才产生杀意。被告辩护人因此主张,判决应是杀人未遂罪。本庭认为被告自行携带凶器,一开始就怀有杀意,对被害人进行了杀害。

一、被害人江歌(以下简称江)的负伤状况

本庭认定,被告手持刃长9.3厘米的水果刀,对江颈部造成11处以上刺伤和切伤,深达8厘米的伤口就有多处,还有贯穿颈部的伤口。其中致命伤为刺切伤,最深达8厘米(下面称致命伤为6号伤口)。法医鉴定,被告至少对江颈部进行了11~12次刺伤行为。

除此之外,江当时身穿的大衣、衬衫、衣领和肩膀处也有10多处损伤,大衣被多处穿透。一连串创伤都是在大内公寓201号室门前狭窄空间,短时间造成的。以上事实得到认定。

从凶器形状、江的受伤部位、程度、还有刺击次数,以及江衣服所受损伤,行凶地点和整个时间进程,都可以强烈推断,被告行凶伊始就怀着杀意,对江施加了一连串刺击。江的颈部伤口,就是在这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

二、有关被告是否对江急救

相关证据显示,被告用刀刺江颈部后,江血流如注,失去意识,瘫倒在地。面对这一切,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马上离开现场。从被告的态度可以认定,被告完全罔顾、也毫不担心江的生命危险,也没有采取避免江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的行动。

三、关于凶器水果刀

相关证据证明,凶器水果刀原本有刀鞘。但是,现场在江的背包、衣服里都未发现刀鞘。在行凶现场201号房间室内也未发现刀鞘。而且,刘鑫(以下简称刘)在警方抵达后完全处于警方监控之下,若想处理刀鞘非常困难。因而不能认为水果刀是刘或江持有。所以可以推断,凶器水果刀为被告人自己携带到现场。

四、小结

综上所述,被告用自己准备的水果刀,对江的颈部多次反复刺击。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损坏左总颈动脉的致命伤。

被告持水果刀,多次刺击江身体重要部位,使其颈部血流如注。然而,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立即离开现场。可以认定,被告从加害行为伊始,就对江怀有极强的杀意。

因此,被告所犯罪行属于杀人罪,是极为明确的。

五、关于辩护人的主张

被告辩护人称,刀具并非被告携带而来。6号伤口是在被告与江夺刀拉扯时,偶然刺中而造成的,在这个时间点,被告没有杀意。被告其后的刺击行为,和江的死亡缺乏因果关系,因而主张仅适用杀人未遂。

1)被告辩解说是江拿出了刀。这种说法缺乏信用度。

有关证据证明,江双手手指上,有多处防御伤。江衣服也有损坏。而被告手上却没有防御伤。被告称其左手拇指根部有伤。但是出庭作证的岩濑医师说,观察被告在事发18个小时后拍的手部照片后,不能认定这是当时造成的伤痕。根据客观证据判断,是被告手握刀柄,对江造成防御伤等伤口。被告的主张不合理,和证据显示的客观事实完全不吻合。

2)有关辩方认为江的致命伤为偶然失手所致的说法

被告辩解称,致命伤是在双方夺刀揪斗时偶然造成的。看到江血流如注,被告本来想施救,但考虑到父母将承担高额医疗费,而且江若死了,就没人知道自己是凶手,因而产生杀意,对江的颈部次了10刀左右。其时,刘已报警,因而不能向刘鑫求助,203室住户探头往外看,两人虽四目相对,但只是一瞬之间,被告也没有机会向203室住户求救。

但是,被告对江造成的致命伤是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杀意明显,仅仅6号伤口出于偶然和失手造成的说法不能认可。

如果被告确属失手,应立即施救。在当时状况下,被告有可能做到。但被告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反而意志坚定地连续刺击江。辩方的主张极不自然,不合理,也无法理解。

辩护人称被告是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四目相对后产生杀意,然后连续刺了很多刀。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称,其探头出来,和被告四目相对,关上门后,立即听到有人离开的脚步声。被告的说法和该证词不吻合。而203住户证词的信用度毫无问题。因而,被告的辩解不可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有辩解都不可信。基于被告辩解的辩护人的主张也不能采用。

六、总结

即使探讨辩护人此外的所有主张,被告基于强烈杀意,连续多次刺击江歌致死的本庭认定内容,也没有任何产生合理疑问的余地。

本案量刑以被告杀人之事实为中心进行。

被告杀人经过如下:被告在行凶前一天来到前女友打工的地方,要求复合,被前女友坚定拒绝,并告知他有喜欢的人。此后,被告对前女友发信息说,“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

几个小时后,被告携带刀具凶器和替换衣服,来到被害人和前女友所住公寓的外部楼梯,事先埋伏,伺机行凶。而前女友与被害人一起回家,一个人先行跑进房间。被告因而见不到前女友。其后,在走廊对被害人犯下第二杀人行为。

被告杀人手法极为凶残,多次集中刺击被害人颈部。显然,被告怀有极为强烈的杀人意图。被告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替换衣服,可以认为是怀着杀害前女友的目的,前去大内公寓。而且,被告知道事情未按自己计划进展时,本可以离开现场。但是,被告却杀了完全无辜的被害人。

被告从准备刀具到杀人的一系列行动中,完全罔顾人命,态度极其恶劣,应给予强烈谴责。而被告在本庭陈述持刀杀死江的经过和原因时,试图用不合理的辩解,将责任转嫁到被害人和前女友身上。被告自始至终企图为自己脱罪。从被告的态度中,根本看不到诚挚的反省之意。

除此之外,综合被告的恐吓行为,并在量刑中参考持凶器杀死1人的过往杀人事件判例。本庭宣判如下:

对被告处以20年有期徒刑。其中减去被告已被拘留的200天。

被告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于明天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上诉理由书,提起上诉。

接下来需要审理本案刑事赔偿相关手续,现宣布闭庭。

3时35分许,闭庭。

(主审法官宣读判决理由至认定被告杀人罪后不久,被告陈世峰一度突然似乎晕厥,脸朝左砸在桌子上,发出很大声响。法警试图扶起陈,陈半晌没反应。陈似乎恢复意识后,头仍摇晃欲坠,似不能自行在椅子上坐稳。主审法官吩咐法警在后面扶持陈,令陈抬起眼睛,听完判决。此后,法警一直在身后扶着陈。陈颈脖上大汗淋漓。主审法官宣判后,江歌母亲起身向法庭深鞠一躬,表情平静)
以下为判决书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