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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农村房赠与非农户,赠与无效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2日

农村房赠与非农户,赠与无效

韩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韩某拥有位于北京市某村X号正房1间。2014年8月,韩某与刘小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系母子关系,现就母亲韩某,将自有房屋赠与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某村X号正房1间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赠与房屋。二、该赠与房屋是经北京市某法院民事调解书依法继承取得(附调解书)。三、该房屋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一并赠与。四、本赠与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该房屋所有权、居住使用权均全部属乙方所有。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按印后即时生效。”

此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经查,刘小某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中,韩某自愿将其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农村房屋赠与刘小某,刘小某表示接受赠与,双方赠与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但该赠与合同第三条中,韩某将该房屋的相应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该房屋相应的土地系宅基地使用权,属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并无权处分,且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刘小某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故赠与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权一并赠与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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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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