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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在朋友圈骂人被判赔偿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在网上引发热议。那么,事件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网友对此有何看法?法官判定被告在朋友圈骂人为名誉侵权的依据是什么?


今年1月,重庆合川区一男子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公开指责微信好友柳某,其中带有“夹起尾巴”“小三”等侮辱性词汇,并配有柳某照片。随后,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不当言论,并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相关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区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承办该案件的合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称,判决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事件本身造成损害后果程度综合酌定的。针对案件审判结果,她也作出进一步解释:“(皮某)出于个人的情绪和主观的推断,擅自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指责别人的私生活,或者导致对方名誉受损,已经构成名誉侵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责任。而且如果主观上是有故意、有过错,对原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网络的指责,导致人们在背后或者是其他方面负面的评论,原告的名誉也会受到一些相应的贬损。所以我们认为,他的行为肯定对原告造成了侵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关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问题解答》中第七条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他的那些行为,还有行为人违法行为和最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他主观上有没有过错等方面,比如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了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都可以认定他侵犯他人名誉权。”

“在朋友圈骂人构成名誉侵权”,这则消息在网上发布后,引发广泛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法官判决,被告人皮某公开辱骂他人、披露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朋友圈发表言论也要适度,要在法律范围之内。重庆市民张女士说:“他的发言完全是自己的臆测,是自己主观的一些想法,然后发了朋友圈,但是当时确实是对受害者造成了很严重的名誉侵害,谁愿意说自己是小三呢?我觉得法官的判罚是正确的,因为现在网上很多人发言都很不谨慎,很多发言其实是别人不追究而已,其实都是可以按照名誉侵权来追究的。”
除此之外,还有网友指出,如今的朋友圈早已不是个人私密空间,而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公共场所”。个人言论一经发出,好友们不仅会看到,还可能转发到群里,形成二次传播。
律师 认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公众必须明确主体责任,文明有度、合理合法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管是手机,还是微信、微博等等,各方面越来越多的实名制。实际上在网上发表的言论都是代表个人,而不是一个虚拟的个体,是实实在在作为一个自然人发表的言论,主体意识必须要明确。不管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社会中,发表言论都是一样的,都应当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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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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