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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高利贷入罪之解读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任何犯罪都必须有一定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既然高利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则其行为必须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前三种情形均不适用于高利放贷行为,第四款情形是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按照《意见》第一条,高利贷就归属于第四种情形。
      按照《意见》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放贷行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利放贷行为。
即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
      所谓的经常性,是指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所谓的不特定对象,是指向社会公众中可能的借款对象,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以变相形式,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三)情节条件
      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且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具备前述条件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高利放贷行为与相关犯罪高利放贷行为经常与其他犯罪相伴而生,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何确定罪名,《意见》也作出了规定。
      ? 高利放贷与黑恶势力犯罪。
      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分别按照组织黑社会性质罪、其他相关犯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同时,如果高利放贷行为又具有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应降低高利放贷入罪的金额和数量标准,只要达到入罪金额,数额的50%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 高利放贷与上、下游犯罪。
      高利放贷为了获取资金来源或从事放贷业务,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高利转贷等。
      由于上、下游犯罪或者是高利放贷的目的行为,或者是高利放贷的手段行为,与高利放贷具有牵连关系,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不能适用数罪并罚。所以《意见》明确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在符合犯罪构成的数个罪名之中,按照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处罚。
      三、关于高利放贷入罪的犯罪主体问题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单位是否包括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可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意见》的表述来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显然指的是民间机构以放贷为业者,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则应当是虽然经监管部门批准,领取了金融牌照,但是超范围经营者。
      由于我国金融牌照种类及监管部门比较多,相应的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种类也多。诸如典当行、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存储代办机构等。一旦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并以超过36%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放贷,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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