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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工程款欠付利息的计算 问题。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颐恒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197号】中认为:“依据合同法、建筑法的规定,依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人完成工程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后,发包人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工程价款所产生的利息。根据合同‘工程价款据实结算,工程交工6个月内审计完并付款至工程审定值的95%’的约定,2010年8月25日,被上诉人承包的8#、9#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委托山东恒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8#、9#楼工程总价款的审核,认定2011年4月份审核完成,从2011年4月30日起,根据上诉人应付工程款、欠款分段计算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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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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