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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如何向外借钱,风险最小?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在日常资金往来时,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是否要出借借款的重要考虑因素。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近期财务状况/债务偿还情况等事实有所了解,再作出是否出借资金的决定,万不可基于对借款人的原有印象、情谊等因素作出决定,最终导致出借资金面临风险。
        借钱咋证明?肯定要凭证
        俗话说“打官司讲究证据”。如果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催促还款,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最终的途径往往是到人民法院起诉,出借人免不了需要证明其出借借款本金的事实,怎么举证是在诉讼过程中让百姓头痛的一个问题。
        自然人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本金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关键事实。即只有证明出借人将借款本金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借款人逾期还款方构成违约责任。在出借资金时,最好选择银行、网络转账等给付方式,转账凭证、业务回单上能显示出对方姓名/账户等信息为佳;以现金方式出借时,应当避免大金额现金出借,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借款的事实、金额、日期等内容,以便未来发生纠纷时用于证明交付借款事实。
        借钱有利息?那可不一定
        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在借条、借据中并不写明利息,而在发生纠纷之后,出借人的本金无法及时收回,便主张该借款要计算利息,利息到底要不要写上?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区分为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两类。借期内利息是指借贷双方在借款期限内约定的按照一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是指因借款人未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借款,对借款到期后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某一利率及时间段计算出的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在起诉后,可以主张借款人承担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如果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在起诉后,仅可以主张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的利率认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可以适用借期内利率,若果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可以主张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因此,在出借人借款时,应当考虑借款人的信用、出借资金安全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约定借期内利率,作出有利于出借资金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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