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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信用卡透支的如果规避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8日

依据刑法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正因如此,持卡人一旦逾期还款,信用卡诈骗罪成了银行或者要债公司最大的“威胁”筹码。更要命的是,2018年12月之前,借款本金仅一万元就满足入罪门槛。入罪门槛极低,信用卡欠款人普遍面临刑事风险。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银行诱导开卡在前,商家鼓动消费在后,一万欠款就上刑事责任,这有点说不过去。 
        于是!2018年12月1日起《〈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于恶意透支整体提高了入刑门槛。在新规之下,如何安全使用信用卡,是每一位持卡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严格把控欠款本金,不超过5万元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不是本金。 

        这些恶意透支行为不能有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内还款 
        法律规定银行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而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如恶意透支数额在5到50万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注意只是可以不起诉,不是应该不起诉,因此保险起见,还款时间应该不晚于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内。 

        不随意出借信用卡 
        乐于助人是好事,但出借信用卡风险太大。首先对于银行来说,你才是持卡人,即便钱不是你消费的,银行只起诉你。其次你还面临着信用卡诈骗罪共犯的风险。 

        暴力催收违法 
        当然即便是欠款,也并不意味着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可以暴力催收,早前颁布的《民法典》已经明文规定暴力催收侵犯个人人格权,受侵犯的个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