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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派出所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不作为,该咋办?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此外,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你想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
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报案后,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立案在时限上有何要求?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