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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效力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6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购房资格,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因买受人没有购房资格而无效。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无购房资格这一法律事实本身并无太大的法律意义,但是这预兆着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因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受人构成违约

如果因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房屋买受人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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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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