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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私了协议”不公平,能撤销吗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通州法院对冯女士与张先生、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冯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私了协议”,并判决保险公司与张先生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冯女士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五万余元。

    主要争议焦点:《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冯女士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伤情为右内、外、后踝粉碎骨折,右踝关节脱位,腰3椎体压缩骨折等,需手术治疗,其与张先生签订《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时,处于急需金钱进行手术的境地,其尚无法对自身受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作出合理预见,加之冯女士医疗费一项的支出即八万余元,且根据此后本案审理中进行的伤残鉴定意见,冯女士构成十级伤残,所受损害较大,《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商定的10.8万元的赔偿金额远低于责任主体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所应赔偿的金额,亦免除了冯女士的后续求偿权,因此涉案《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失公平,故该协议应予撤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冯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并认定冯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扣除张先生已付的10.8万元,判决保险公司与张先生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冯女士剩余的其他各项损失。


    交通事故等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对较为轻微的事故可通过达成“私了协议”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对这一行为应予以积极鼓励和肯定。通常情况下,“私了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且可以及时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减少社会矛盾,故非为特殊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即应恪守履行,不得反悔。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私了协议”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在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须同时具备主客观的双重要件:
    主观要件为须一方乘对方处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客观要件则须双方的给付明显有失均衡。就本案而言,冯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主观上张先生利用了冯女士当时需要手术急需医疗费的危困状态,客观上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最后,法官也提醒大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一般侵权类案件中,如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因对自己的伤情存在严重错误预估或病情被误诊,导致实际损失与赔偿数额出入较大,符合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条件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私了协议的申请,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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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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