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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借款利息过高,偿还了一部分,如何认定本息问题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3日
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但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标准,借款人已偿还合同约定的部分款项,但未还清合同约定全部本息,对借款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偿还款项中本息认定事项
应当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认定其中的利息,其余部分抵做本金,在此基础上认定尚欠本息,对于尚欠利息,按照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计算,并据此认定借款人是否已经还清借款,以及如尚未还清的,还应偿还的数额。
以前案为例,也就是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认定100万元借款本金一年的利息为15.4万元(半年即为7.7万元)。王某在借款半年后归还12万元,应当认定其中的7.7万元系归还借款利息,剩余4.3万元系归还借款本金,故王某在借款到期后尚应归还借款本金95.7万元。王某尚未支付下半年借款利息,故其还应支付95.7万元借款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

亦以前案为例,也就是将王某归还的12万元认定为,系其自愿依照合同约定清偿以年利率24%计算的上半年借款利息。由此,借款到期后,王某应清偿100万元借款本金。同时,由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司法保护上限,王某还应支付1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
理由是,在借款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清偿部分利息之债,但尚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如不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高于司法保护标准的利息折抵借款本金,则实质上是在出借人的借款债权尚未消灭,且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利息给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并保护出借人所主张的逾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情况下,借款人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最高标准的利息,应当充抵本金。
综上,本案中借款人王某的抗辩合法有据,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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