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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人工授精是一种非自然的受孕方式,以该种方式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在实践中较有争议。本条源于1991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有关规定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者人工生殖技术帮助受孕、怀胎、分娩、繁衍抚养后代的权利。人工授精是一种非自然人工生殖技术,即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使其妊娠的一种技术。近年来,作为解决不孕不育的人工辅助生殖方法,人工授精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庭和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分歧,如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人工授精一般分为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两种情形。同质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AIH),是指利用夫精进行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AID),是指利用夫外精源进行人工授精。对于采用上述人工授精技术出生的子女,称为人工授精子女。实践中,同质人工授精,精子和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当然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异质人工授精的,因子女与父亲本无血缘关系,只是法律推定其为父子(女),由此较易产生争议,本条论述的问题主要指异质人工授精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依据《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且不因父母离婚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变更而解除。对于未满足上述要件,如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妻子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形下实施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一般则不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典》虽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明确界定,但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一般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推定为婚生子女予以保护。即一般情况下,只要人工授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该子女出生后不论父母的夫妻关系是否因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该子女均应视为婚生子女。(2)以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为前提。即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必须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则不能直接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跟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情况下,进行人工授精后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论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该子女都有抚养义务,适用《民法典》有关子女抚养的规定。本条调整下的人工授精子女,特别是异质人工授精子女,与其生母之夫本无血缘关系,但是根据本条规定视为婚生子女的,即推定夫方为该子女的生父,离婚后仍然是父子(女)关系。夫妻婚姻关系终止后,男方不得以该子女同自己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女方亦不得以此为由剥夺男方抚养该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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