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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法院如何审查遗嘱的形式?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人民法院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同时也要遵循公序良俗,依法维护有继承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注重通过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明理,做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促进化解家庭矛盾。

审查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34-1139条对前述六类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应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在明确遗嘱类型的基础上,审查涉案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审查自书遗嘱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此处的全部内容,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要部分,也包含注明的年、月、日部分,即遗嘱的全部文字内容均要求由被继承人本人书写。(2)遗嘱需要被继承人亲笔签名。此处的签名必须是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登记的姓名,一般不能为笔名、艺名、小名。(3)遗嘱注明的年、月、日应当齐全,缺一不可,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如未作明确说明,该日期应视为通用的公历日期。实践中,对于“夫妻合立”的遗嘱,如遗嘱正文内容由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仅签名确认而形成的,如有证据证明上述遗嘱内容均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参照自书遗嘱处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签名、日期的审查要点,同样适用于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下文不再重复。2.代书遗嘱依据《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订立代书遗嘱时,被继承人的口述与代书人的代书、见证人的见证应具有时空一致性。这不仅要求上述行为应系同时或者基本同时发生,还要求被继承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应为同时在同一场合订立遗嘱。在审查代书遗嘱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见证人数量的限定。要注意审查见证人和代书人的总数应为两人(含)以上。(2)见证人资格的限定。依据《民法典》第1140条,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继承人”不仅指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还包含作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涉案的部分见证人属于上述三类人员,则因不具备法定资质,可能导致无法满足“见证人应为两人以上”的法定条件,进而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实践中,常因见证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引发资格争议。(3)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如没有签名,则代书遗嘱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在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对于被继承人仅捺印的,应结合立遗嘱的时间、被继承人的文化水平、书写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是为适应打印代替亲笔书写的社会现状而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所立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但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因此,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时,除审查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条件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1)打印遗嘱的形式与代书遗嘱类似,仅遗嘱文本系打印而成,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被继承人本人完成。(2)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需审查被继承人、见证人是否在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某一页欠缺部分人签名或无签名,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如没有签名的部分与有签名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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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音录像遗嘱就遗嘱形式而言,录音录像遗嘱包含录音和录像(含声音)两种形式。依据《民法典》第1137条,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被继承人和见证人还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在审查录音录像遗嘱时,应注意以下要点:(1)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的见证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均需要时间和空间上的一致性。(2)被继承人和见证人均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并说明年、月、日,此处并不要求必须同时记录姓名和肖像,但不论是姓名还是肖像,均需清晰、明确,达到足以确定见证人的程度。此外,被继承人和见证人如仅在录音录像的封存材料上签名并标注日期,应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5.口头遗嘱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愿。鉴于该类遗嘱的表现形式为口头,并不记载于任何载体,故在认定是否存在口头遗嘱时应持审慎从严的标准。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主张遗嘱存在的一方负有证明存在口头遗嘱的举证责任,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准确区分口头遗嘱和日常聊天、谈话,不可将被继承人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简单认定为遗嘱。其次,应审查被继承人是否遇到危急情况,诸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再次,审查是否存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最后,紧急情况消除后,如果被继承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应为无效。6.公证遗嘱依据《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是依法以公证方式设立的遗嘱。《民法典》取消了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公证遗嘱已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但因公证的正规性和严肃性,公证遗嘱仍具有免证事实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遗嘱公证书如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可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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