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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上诉大揭秘:这些要点决定你的胜负!》
作者:张颖 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1日
 一、上诉状做到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上诉状是上诉人向二审法院阐明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的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之一。结构严谨、逻辑清晰、论证充分、用语精确的上诉状,有助于让二审法官最快捕获到上诉人上诉所依据的理据。长篇累牍或缺少逻辑结构的论述,显然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上诉人应根据请求权基础,围绕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准确阐明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依据,以反驳对方的观点或原审认定。应选取最可能推翻原判正当性的角度,并将最具说服力的角度列于论述首位。有针对性的分点论述并概括小标题,有利于突出重点、切中要害。
二、提供同类型的参考案例。
检索类案裁判,范围及位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为检索顺序,近三年裁判生效的案件更具有参考价值。
三、了解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不同机械的套用法条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在明确上诉请求时,将“发回重审”作为兜底诉请,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即可发回重审,实乃认识误区。若上诉请求中主张将案件发回重审,则上诉理由中应包含适用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第一,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包括: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


第二,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另外,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难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查清事实的,发回重审。但能否在第二审程序中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质证或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现场勘验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需由二审法院做出判断。

四、庭前准备时找到案件的争议点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法定规则推导出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是普通事实,而是对案件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为上诉理由之一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指以虚假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而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则主要是指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的审查围绕上诉人的主张及双方的举证进行。上诉准备阶段,当事人应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己方一审中未主张但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事实、一审中已进行了相应举证但未被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一审认定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争议事实,作为事实争议焦点予以关注。

五、很多疑难案件都是有薄弱项,
补强薄弱证据,完整证据链条


二审举证应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围绕事实争议焦点,补强原有的薄弱证据,即使无法取得直接证据,亦可通过补强有相互印证作用的间接证据来完整证据链条。在证据证明力位阶上,二审法院显然更加倾向于原始形成的客观证据,因为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在一审阶段已经形成,诉讼中形成的证据或主观性较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及干扰,从而削弱其证明力。

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吃透一审卷宗应对突发情况

全面阅卷,将案件事实了然于胸


对于缺席一审庭审的当事人及二审新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在上诉准备阶段向一审法院申请调阅一审卷宗材料,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历次开庭的笔录应当作为阅卷的重点。对于参与了第一审诉讼程序的代理人,亦可以通过阅卷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面对二审法官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调查发问时,方能从容对答。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因此,若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本人对其亲身经历的事实之主张发生变化,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非但新主张不会被二审法院采纳,还会影响二审法官对其诚信度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