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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隐名购房,请慎重!
作者:邹金狮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16日

为了遏制房价上涨,国家多部委打出“组合拳”,限购、限贷、利率上浮等层出不穷,外加各地遏制房价上涨、相关限制购房措施的陆续出台,使得大多数手头攥有闲置资金的投资客一时间只能望房兴叹。为了应对政策,一些购房者试图用“借名买房”的方式规避高首付、“限购令”。但是因此而出现的纠纷也不少。笔者就隐名购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存在的风险
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是很困难的,甚至连购房款的主张都得不到支持;
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最后,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二、隐名购房的合同效力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此类合同,一般认为是登记购房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实际出资人购房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无效
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风险防范
在隐名购房前,实际出资人应当对登记购房人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诚信情况、为人处事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可能,可以让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隐名购房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只是隐名代理关系,房产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实际出资人所有。作为实际出资人,应保管好出资的各项凭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纠纷时,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尽快向法院起诉确权,避免房产被转移或者被他人冻结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