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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签了看房委托书,中介就一定可以收取全部佣金吗?
作者:邹金狮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17日

2010年5月6日,市民陈某准备买一套二手房,于是,她找到福州某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看房委托书,协议约定陈某委托该中介购买房产,协议约定,陈某不得与中介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中介有权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佣金;陈某本人及其任何形式的亲属或其他任何形式与陈某相关人员,均不可与中介介绍之卖方自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该房产交易价格的3%向该中介支付违约金。2010年7月12日,该中介与秦兰英签订“客户服务确认单”,其上载明:该中介将位于福州市邢先生坐落于某某的房产推荐给陈某。
2010年6月23日,陈某在其他中介的推荐下,与邢先生接上头,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秦兰英以1100000元的价格购得邢先生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并办理了房屋过户。该中介得知该情况后认为陈某背诚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33000的违约金。
陈某辩称,其与该中介签订的是非独家代理协议;且其是通过其他中介联系到房东,因此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
律师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代购委托协议属于居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0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要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因此,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在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仅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本案中原告中介接受被告陈某委托购买房产,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斡旋于被告与卖房人之间,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被告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原告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是非独家代理的合同,被告另寻其他中介公司提供服务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之举,并不构成违约。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后,仅仅为被告提供了看房服务,并没有促成被告与该套房屋的房主邢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认为原告已履行完合同约定之居间义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