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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签了意向书,开发商可以擅自提价吗?
作者:邹金狮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14日
 2010年6月29日,福州的宋某看好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面积约127平方米,在售楼处工作人员劝说下,当天就交了房屋订金,并且在收据上面写明单价89000元/平方米,双方还签订了购房意向书。9月23日,宋先生接到通知,让其前去办理购房手续,但被告知房屋单价已经上调至9500元/平方米,宋先生当即表示疑惑并反对,但该项目负责人表态,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一个是无条件退还订金,无任何补偿;一个是按上调的价格购买房屋。宋先生听后非常愤怒,当场表示必须按收据上写明的单价履行义务。之后,双方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无奈,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房地产律师分析:
目前的购房意向书关于价格的约定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在购房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格;第二种情况是在购房意向书中房产的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因此此类的约定目前极为少见了。
本案的焦点在于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其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律师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得看购房意向书的内容。有的“购房意向书”实际上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内容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比如房子的位置、面积、房价、首付款等等,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律师认为,该约定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案当中的购房意向书经律师审核认为属于于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开发商单方提价,属于违约,宋先生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