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案情简介】:
2009年,奥巴马与安培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安培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奥巴马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布什并办理登记。安培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律师评析】
1)审判决确认奥巴马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安培与奥巴马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2)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安培亦提出过奥巴马与布什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奥巴马与布什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3)结合奥巴马与布什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布什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布什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奥巴马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布什,布什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奥巴马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布什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奥巴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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